新鄉振動機械設備行業協會
章 程
(2011年12月15日新鄉振動機械設備行業協會第一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新鄉振動機械設備行業協會(簡稱為振動協會)。英文名稱:XinXiang Vibration of Mechan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新鄉縣及周邊區域振動機械設備生產及配套、協作廠家、經營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團體組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團體。本協會在新鄉縣政府、新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的原則,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以團結引導區域振動機械設備生產及配套、協作廠家、經營單位,圍繞“產業做大、企業做強、產品做優”的發展目標,調整產品結構,規范競爭秩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區域振動機械設備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為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按照“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對全縣及周邊地區振動機械設備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進行規劃、指導、協調、服務、監督,促使區域振動行業健康有序、穩步發展。
第五條 新鄉振動機械設備行業協會辦公地址:新鄉振動機械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行業發展規劃、協會建設、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計劃和建議。
(二)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發展橫向聯合,拉長產業鏈,進行產業配套,實現優勢互補,鼓勵企業把產品做優、做強、做大、促使行業協調、穩步發展。
(三)組織制定、健全會員單位間自我約束、相互監督的制度和規定、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引導企業在產品質量、品種、檔次及管理水平上有序競爭,以保證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企業要求,為企業提供企業策劃、產品設計、經營管理、生產營銷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的聘用服務,對管理人員、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預報;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培訓和人才交流。
(五)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下,引導會員企業對同一原材料實行統一購銷價格,力增行業統一采購,為會員企業提供優質低價的原料供應渠道。
(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下,協會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堅決打擊。對那些不對產品質量負責,造成質量低劣,以次沖好,壓價銷售或假冒、盜用商標,詆毀其他會員單位聲譽等不正當手段破壞干擾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其他企業利益的,一經發現,就其情況,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給予批評、通報、罰款、停產整頓,直至吊銷執照關閉停產的處罰。
(七)做好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與要求,提出建議事項,以協會的名義取得政府對整個行業的支持與保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八)做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調解會員單位之間的矛盾糾紛;協調同行業之間的關系,使之團結協作,相互溝通,共同發展;組織會員企業之間,觀摩學習,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九)維護企業創新成果,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對產品獲得產品專利的企業、獲得國家級創新獎項的企業,要給予鼓勵。對盜用專利生產制造的企業要給予嚴厲的打擊。
(十)和政府合作,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節能、環保、安全、質量等規定)對行業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使行業企業依法經營。
(十一) 總結交流企業改革的經驗,開展企業診斷咨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
(十二) 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職工培訓、人才交流,對產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措施。
(十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托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屬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愿并履行規定的義務;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授權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并為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維護協會的團結統一,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本協會的一切活動;維護本協會名譽,不侵犯其它會員利益。
(五)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單位、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取消會員資格
有下列情況的,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表決通過,除名或取消會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損本協會名譽者;
(二)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也未提出有充分理由的報告者;
(三)生產方向改變;
(四)自動提出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方針、政策、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查并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其職權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有權對《章程》進行修訂執行;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九)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審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決算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及其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之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共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協會秘書長的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十七條 本協會副理事長職權
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托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起草與制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六)負責組織協調,完成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具備的條件及產生程序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行業工作經驗的除外);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協會的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
第二十條 本協會依托新鄉振動機械行業工作指導委員會,為行業服務。涉及技術開發、咨詢、標準化、財務價格、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各方面的咨詢、指導、監督、管理等業務職能。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具體支出如下:
(一)本協會組織的行業性活動費用;
(二)本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房、水、電、通訊)及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出差等開支;
(三)獎勵對本協會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費用;
(四)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協會咨詢講學的費用;
(五)與國際有關組織往來活動的費用;
(六)其它合法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于每年一季度內按協會規定統一的范本(報表)將上年度的經費收支情況做出財務決算,報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行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一般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5日新鄉振動機械設備行業協會第一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