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綠色礦山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8月13日由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據悉,《條例》是新疆首部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性法規。
“作為全州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產業,近年來綠色礦業經濟持續向好發展。”該州自然資源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施行將為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礦產優勢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礦山應當對照相關行業標準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生產礦山應當加快綠色化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做好閉坑前污染防治,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生態修復。
《條例》強調,州、縣(市)政府應當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組織領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州、縣(市)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礦山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礦山企業應當承擔綠色礦山建設主體責任,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新建礦山在采礦權出讓時,應當將相關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手續時,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建設達標時限和要求。
《條例》提出,鼓勵金融機構研發符合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資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綠色礦山企業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優先享受用地、用礦、金融等政策支持。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
此外,《條例》還對綠色礦山建設具體要求、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等作出了規定。